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宗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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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2民初388号
原告:海南宗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石塔村梧桐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滕许宗,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被告: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D5B区内(***)2幢9层902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海南宗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海南宗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宗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宗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47元,由原告海南宗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