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琼9024民初2242号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琼9024民初2242号
原告: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吉浦路55号3号楼4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56795979XC。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海南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海南泽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华中中交城(A栋)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9850。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该公司法务。
原告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296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1843.49元(利息以8729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为21843.49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海南省国道G360临城至新盈段改建工程K27+470~K43+733主线沥青路面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内容为路面清理(不含水泥稳定层路基清扫)、路面沥青混凝土拌合、运输、摊铺、碾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在保证工期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被告的施工计划及监理的工期要求执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对路段沥青施工后,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出具《沥青路面工程量清单》,经结算为17499922元。依据双方签订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配合比资料费及现场验收检测费,甲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175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17324922元。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16281959元。之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经原告的多次催促后于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合计为16451959元,仍余下872963元未向原告支付。之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余下工程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向原告支付余下工程款872963元。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余下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23年3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72608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原告同意被告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872608元至以下账户,户名: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账号:×××。并且原告在收到该款项之后3日内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
三、原告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2748元,减半收取6374元,由原告承担6374元;保全费499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没有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22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