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10344号
原告:曾某某,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开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海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
第三人:杨某某,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原告曾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曾某某已预交44024.09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退还原告曾某某43999.09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