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5民初1805号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以南、经五路以北、规划经八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43947H。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
被告:李开根,男。
被告:彭命章,男。
被告:王春荣,女。
被告:毕成慧,女。
被告:余书全,男。
被告:余建军,男。
被告:陈奕雄,男。
被告:***,男。
被告:王民纪,男。
第三人: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39号申鑫国际广场A27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7964791E。
法定代表人:李光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中联公司)与被告**、李开根、彭命章、王春荣、毕成慧、余书全、余建军、陈奕雄、***、王民纪、第三人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龙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中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开根、彭命章、王春荣、毕成慧、余书全、余建军、陈奕雄、***、王民纪、第三人中交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在未履行出资3999万元,李开根、彭命章、王春荣、毕成慧在未履行出资7998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中交龙公司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受让人余书全在受让股权15996万元范围内、余建军在受让股权1999.5万元范围内、陈奕雄在受让股权3999万元范围内、***在受让股权1999.5万元范围内、王民纪在受让股权23994万元范围内与彭命章、王春荣、毕成慧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东营中联公司与第三人中交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鲁0521民初930号民事案件判决书,因中交龙公司未履行义务,东营中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鲁0521执1795号,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本结案。截至起诉之日,中交龙公司尚欠东营中联公司货款506255元,违约金101251元,迟延履行金约84696元,案件受理费9875元。东营中联公司查询中交龙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中交龙公司有未履行出资的行为。具体如下:1、中交龙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制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9990万元,第一期自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入10%,第二期一年内入50%,三年内入完。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7998万元、李开根出资7998万元、彭命章出资7998万元、王春荣出资7998万元、毕成慧出资7998万元。2、2011年3月1日,中交龙公司制定章程修正案,修改公司章程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玖仟玖佰玖拾万元,入资时间:第一期第一个月入10%,第二期一年入50%,第三期三年内入足”修正为:第一期:人民币叁仟玖佰玖拾玖万元,入资时间:2011年3月1日;第二期于三年内入足。3、2011年3月1日,海南中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正联合会验字[2011]第A0358号验资报告,**出资3999万元,完成第一期10%的出资。4、2016年12月6日,中交龙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彭命章将股权7998万元以0元转让给余书全,毕成慧将股权7998万元以0元转让给余书全,王春荣将股权7998万元中的3999万元股权以0元价格进行转让给陈奕雄、将股权1998.5万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股权1998.5万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余建军,变更股东,修改章程。期间未有按照公司章程完成出资的记录。5、2020年7月13日,中交龙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陈奕雄将3999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民纪,***将1999.5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民纪,余建军将1999.5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民纪,余书全将15996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民纪,变更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中,以上股权转让价格均为0元。**在完成第一期出资后,其本人和其他被告均未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向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在未履行出资3999万元,李开根、彭命章、王春荣、毕成慧各自在未履行出资7998万元范围内对中交龙公司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书全在受让股权15996万元范围内、余建军在受让股权1999.5万元范围内、陈奕雄在受让股权3999万元范围内、***在受让股权1999.5万元范围内、王民纪在受让股权23994万元范围内与彭命章、王春荣、毕成慧承担连带责任。
**、李开根、彭命章、王春荣、毕成慧、余书全、余建军、陈奕雄、***、王民纪未答辩。
中交龙公司未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7日,本院就东营中联公司与中交龙公司、中交龙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2018)鲁052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交龙公司向东营中联公司支付货款506255元、违约金101251元;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中交龙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因中交龙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东营中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定程序未发现中交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19)鲁0521执179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2011年1月26日,中交龙公司公司章程第三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99900000元,第一期自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入10%,第二期一年内入50%,三年内入完。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为**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彭命章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李开根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王春荣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毕成慧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中交龙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30日,营业期限为2011年1月30日至2031年1月30日,注册资本39990万元,公司设立登记审核时股东或发起人情况为王春荣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额0万元;毕成慧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额0万元;彭命章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额0万元;李开根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额0万元;**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额0万元。
2011年3月1日,中交龙公司股东会议纪要通过《章程修正案》,将公司章程第三条修正为“第一期人民币3999万元,入资时间2011年3月1日,第二期于三年内入足”。同日,**实缴出资额3999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6年12月6日,中交龙公司股东及出资占比发生变动,中交龙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彭命章占公司20%的股权计7998万元,将20%的股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余书全;毕成慧占公司20%的股权计7998万元,将20%的股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余书全;王春荣占公司20%的股权计7998万元,将10%的股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陈奕雄,将5%的股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将5%的股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余建军。该次会议及《章程修正案》将股东及出资额情况变更为余书全认缴出资1599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陈奕雄认缴出资39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余建军认缴出资199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认缴出资199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李开根认缴出资79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认缴出资79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中交龙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
2020年7月13日,中交龙公司股东及出资占比发生变动,中交龙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陈奕雄占公司10%的股权计3999万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民纪;***占公司5%的股权计1999.5万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民纪;余建军占公司5%的股权计1999.5万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民纪;余书全占公司40%的股权计15996万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民纪。该次会议及《章程修正案》将股东及出资额情况变更为**认缴出资79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李开根认缴出资79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王民纪认缴出资2399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中交龙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
2020年7月16日,中交龙公司股东及出资占比发生变动,中交龙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王民纪公司60%的股权计23994万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李明国。该次会议及《章程修正案》将股东及出资额情况变更为**认缴出资79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李开根认缴出资79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李明国认缴出资2399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中交龙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
因本案诉讼,东营中联公司支出保全担保费750元。
庭审中,东营中联公司称中交龙公司尚未对其履行的债务包括(2018)鲁052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货款506255元、违约金10125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5元。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李开根、彭命章、王春荣、毕成慧、余书全、余建军、陈奕雄、***、王民纪其应否对中交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交龙公司目前登记股东及出资占比情况为**认缴出资79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李开根认缴出资79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李明国认缴出资2399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于2011年3月1日**实缴出资额3999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未履行的出资额为3999万元,其他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结合东营中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在未履行出资3999万元范围内、李开根在未履行出资7998万元范围内对中交龙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本案中,除上述股东外中交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其出资占比以及实缴出资情况为王春荣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额0万元;毕成慧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额0万元;彭命章认缴出资额7998万元、持股比例20%、实缴出资额0万元。王春荣应在未履行出资7998万元范围内、毕成慧应在未履行出资7998万元范围内、彭命章应在未履行出资799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余书全以0元价格受让毕成慧的7998万元股权及彭命章的7998万元股权,余建军以0元价格受让王春荣的1999.5万元股权,陈奕雄以0元价格受让王春荣的3999万元股权,***以0元价格受让王春荣的1999.5万元股权,王民纪以0元价格受让陈奕雄、***、余建军、余书全的股权共计23994万元,上述人员均应在其受让股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李开根、彭命章、王春荣、毕成慧、余书全、余建军、陈奕雄、***、王民纪、中交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未履行出资3999万元范围内、李开根在未履行出资7998万元范围内对(2018)鲁052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应付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王春荣在未履行出资7998万元范围内、毕成慧在未履行出资7998万元范围内、彭命章在未履行出资7998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余书全在受让股权15996万元范围内、余建军在受让股权1999.5万元范围内、陈奕雄在受让股权3999万元范围内、***在受让股权1999.5万元范围内、王民纪在受让股权23994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1元,保全申请费4270元,保全担保费750元,由**、李开根、彭命章、王春荣、毕成慧、余书全、余建军、陈奕雄、***、王民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秋燕
人民陪审员 夏之林
人民陪审员 张纪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魏梦悦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