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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同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670号

原告:承德市双桥同泰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承德市双桥区红石峦煤气储配站北侧。负责人:郭学伶。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阳,河北付佳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7964791E。

法定代表人:刘红,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桥同泰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未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可待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双桥同泰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初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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