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水、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陈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水,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申鑫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
***与**水、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91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人民币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100元,由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负担。因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支付1131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标的1131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159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到庭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
2.2020年8月20日、9月22日、10月20日、11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水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43756.23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后,余款42159.23元可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工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8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水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其当地的不动产财产线索,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水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同月,本院委托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调查其在当地的不动产财产线索,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5.因被执行人**水、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水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军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措施。
6.2020年11月16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42159.23元(含案件受理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委托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退付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仁刚
审 判 员 李晓东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亦曼
书 记 员 陈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