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6595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29号二楼。
负责人:***。
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16层B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