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25执8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
被执行人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15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景观新贵豪庭A座19层C1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晋07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14671元垫付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我院已于2018年3月14日将二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晋07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