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财政局、珠海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0404行初154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造贝工业区联谊路3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运鹏,广东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财政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财政局、珠海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监督一案,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饶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林千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