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18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一呜,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运鹏,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