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727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R。
法定代表人:周治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运鹏,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师菘,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N。
负责人:邹兵兵。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69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麦倩雯
书 记 员 陈韵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