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东阳凯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1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凯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化绪,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凯歌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化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