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3民初12747号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市横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时金。
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住所地:**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科大天工大厦**座**层层。
法定代表人:彭易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郭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