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3民初17790号
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时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1层01-08、12-15室。
法定代表人:彭易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共计945元,由原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郭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