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3知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1层01-08、12-15室。
法定代表人:彭易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宝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29号3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旭,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宝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3知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120040.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李中华
审判员 刘春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月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