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34326号
原告明展皓域(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展皓域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通汇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汇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展皓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年,被告汇通汇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翁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必须明确,本案诉争合同为设备安装、调试合同,而非设备买卖合同,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设备安装、调试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两年后应当支付合同总额2.5%的货款4万元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为被告提供案涉941套灯具设备的安装、调试,对此原告提交了2014年6月19日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试验收单,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安装调试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主张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虽主张原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交的室外照明灯示意图系自行制作,原告不予认可,双方往来邮件中沟通的质保期后维护方案系双方对于灯具设备质保期过后就后续维修问题进行的新的合同磋商,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其次,被告主张原告未交付涉案灯具的进口报关单、合格证书,系属于对双方买卖合同项下的争议,不属于本案设备安装合同项下的争议;第三,被告主张原告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竣工验收未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最后,结合被告最后一次支付质保期后一年合同总额2.5%尾款的时间、2017年原告提交的与刘兰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并无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被告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两年后应当支付合同总额2.5%的货款4万元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原告关于给付合同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有法律依据,本院参考原告的损失情况、被告的违约情形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15日,汇通汇利公司作为甲方与明展皓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MZBJ-12-11-23-6B-2的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FLOS、IGUZZINI、RISE、SITECO品牌共941套灯具设备的安装调试,合同总额为16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的预付款,即80万元;设备开始安装前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40%的款项,即64万元;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且甲方签署调试验收单后3日内,(安装周期从货物运到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款项,即8万元;设备调试完成之日即为质保期开始时间,质保期一年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5%的货款,即4万元;两年后,支付合同总额2.5%的货款,即4万元。甲方对乙方的安装要求:1.墙壁应当光滑无凹凸物并保证有一个牢固的支撑,而在空心砖、隔板等一切无承重的墙壁上,必须对支撑点进行牢固处理,保证牢固度。2.安装设备时,两侧最少留有2公分的空隙,以便安装维修。3.在开箱时,必须将设备平放,禁止面板向下放置。4.不要把设备安装在燃气灶和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以免影响正常运行。5.安装完毕,要将机箱内的说明书、维修单、配件、合格证全部交予甲方管理人员,并办好交接手续,以防丢失。6.安装时不能损坏设备,安装完毕请做好成品保护。7.安装时不能调动机内各调节阀及调动温控器件,如有损坏设备将不能运行。8.附件插接到位,各密封环安装符合要求。9.设备、附件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规范,不得偷工减料。由于接管泄露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0.墙孔必须按标定的位置打孔,并负责内外墙污染的处理。……六、质量检查和返工。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若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按甲方的要求返工、修改。……八、竣工验收:1.验收应以国家相关国家技术质量标准为验收依据;2.乙方应首先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组织开发商、乙方共同进行验收、调试,若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地返修,直至验收调试通过。3.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调试合格后各方签字认可的日期。……十一、索赔:合同各方如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其他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向违约方索赔: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依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0天内,向违约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后,被告为原告进行了涉案设备的安装、调试。2014年6月19日,原被告共同签署了两份《明展皓域-调试验收单》,载明项目名称为远洋别墅,交货日期2013年12月21日,交货地点远洋别墅工地现场,并明确载明了全部安装设备的位置、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位等。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完毕95%的合同款项,并于2017年10月23日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一年后甲方应当支付的合同总额2.5%的款项4万元。本案诉争的为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两年后应当支付的合同总额2.5%的款项4万元。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开具的含本案诉争的4万元在内的涉案合同款项的增值税发票。
原告提交了与被告公司负责人刘兰的短信记录,显示2016年至2018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付款以及与被告协商灯具维保问题。被告认可短信记录的真实性。原告还提交了与被告公司财务夏岭第2017年10月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的电话拨打记录,被告认可夏岭第为其公司员工,但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拨打记录的真实性。
2017年3月28日、2017年6月7日、2018年3月16日、2018年12月4日,双方存在多份邮件往来,显示原被告双方在此期间多次沟通质保期过后的维护方案。
庭审中,被告明确拒付本案合同所涉余款的原因为:1.涉案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照明设备的30%无法正常工作,并提交了被告根据设计图纸统计的涉案项目内存有质量问题的灯具示意图,且主张双方往来邮件中原告发给被告质保期过后维护方案本身就能够证明原告的工程安装调试存在重大问题。2.原告未交付涉案灯具的进口报关单、合格证书。3.原告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竣工验收未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经询,被告表示无法提交2014年6月19日双方签署调试验收单后至2016年发现灯具不亮向原告主张安装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往来记录。
另查,本案设备安装涉及到的灯具亦为原告所供应,原被告双方另行签订有灯具买卖合同,被告在灯具买卖合同项下亦存在尾款4万元未支付,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该案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目前尚未审结。
一、被告北京汇通汇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明展皓域(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4万元;
二、被告北京汇通汇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明展皓域(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明展皓域(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汇通汇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北京汇通汇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法官助理 苏相中
法官助理 董 悦
书 记 员 胡维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