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31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冬梅
法官助理 朱骏健
书 记 员 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