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82执2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2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03470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12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云龙街177号2幢、199号1幢房屋185套,本院已登记轮侯查封,上述房屋中177号2幢房屋涉及抵押,且也无处置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破产清算。截至2021年12月27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1034708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4112元、执行费12888元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22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戴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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