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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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3333号
原告:***,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方雁,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
主要负责人:施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5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6136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冯保中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