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43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友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细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大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涌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远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期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维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宜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海力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勇。
被执行人:湖南乐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湘0102民初128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涌恩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大和置业有限公司、湖南远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维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宜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海力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肖勇、湖南乐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20.6434万元(未计算以本金700万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龙 海
审判员 朱阿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世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