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43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友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原名称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前街9号友阿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细和。
被执行人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218号维一星城天琴座104房。
法定代表人肖勇。
被执行人湖南涌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261号维一星城原山苑。
法定代表人石山。
被执行人长沙大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国际1004房。
法定代表人肖勇。
被执行人湖南远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维一星城国际1016室。
法定代表人罗期泰。
被执行人湖南维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人民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石山。
被执行人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国际10楼。
法定代表人潘建文。
被执行人湖南宜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国际1002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文。
被执行人湖南海力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国际1006号。
法定代表人肖勇。
被执行人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环湖路8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贤辉。
被执行人肖勇,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湖南乐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国际1017室。
法定代表人潘建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128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即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涌恩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大和置业有限公司、湖南远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维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宜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海力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肖勇、湖南乐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751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暂未计算前述日期之后利息、违约金以及全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成
审判员 龙海
审判员 彭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