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柳叶湖水世界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02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潘杰。
被执行人:**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贤辉。
被执行人: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水世界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华。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水世界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资产都有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处置且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湘0702执1017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 亮
审 判 员 朱文红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章 帅
代理书记员 杜 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