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1927号之一
原告:屈伟雄,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218号维一星城天琴座1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辉,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屈伟雄诉被告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屈伟雄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伟雄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伟雄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创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6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原告屈伟雄自行负担。
审判长殷兵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