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蓝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树元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三河蓝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28民初1399号
原告河北树元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祁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8929874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三河蓝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高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082000010214。
法定代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树元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蓝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树元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