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1473号
原告青县琪航机箱标牌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82799760Q。
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厂长。
地址:青县陈咀乡张二庄开发区。
被告三河蓝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57506505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高路329号。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