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蓝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桑德新环卫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申8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环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宇路3号1号楼2305室。
法定代表人:胡新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河蓝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技术开发区燕高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鹰,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北京***环卫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河蓝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终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三河蓝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申请人北京***环卫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的《执行笔录》和2018年11月21日出具的《证明》以及两张银行业务凭证,证明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环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蓝洁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且在双方《和解协议》中,申请人北京***环卫投资有限公司并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北京***环卫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常 站 巍
审判员 李 京 山
审判员 邢 成 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崔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