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29执23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20401886。
被执行人:河南中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路和顺中心****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JD17R。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29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河南中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4503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于2020年0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进行了三次网络查控,情况如下:于2020年08月1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证券情况:无。
工商资料信息:无。
网络银行情况:有少量不足额存款,不予处置。
银行存款情况:有少量不足额存款,不予处置。
车辆情况豫C××××**豫C××××**已查封。
已关联执保扣划152098.92元,代扣执行费2181元。
3、于2020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证券情况:无。
工商资料信息:无。
网络银行情况:有少量不足额存款,不予处置。
银行存款情况:有少量不足额存款,不予处置。
4、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
5、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6、于2020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河南中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7、于2020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中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于2020年9月15日到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调查,无财产。
9、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0300元及利息等,目前已执行到位149917.92元,未执行到位300382.08元及利息等,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329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