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

郓城县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民初615号
原告:郓城县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94421626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聿革,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邓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6969H
被告: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32596663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郓城县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郓城县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