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75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邓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敬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红枫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定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庄武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红枫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496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红枫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1905602.96元。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红枫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红枫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的1905602.96元赔偿款已执行20300元,尚有1885302.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红枫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已将北京红枫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红枫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执7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