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复10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
负责人:潘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公司员工。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万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iv>
代表人:杨兴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邓庄村东v>
法定代表人:李敬军,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里区法院)作出的(2020)黑0102执异1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道里区法院在执行亚泰公司与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昌建哈分公司)、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8)黑0102执恢283号之二执行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昌建哈分公司在兴业××××药路支行562060100100131801账户内1950475元。异议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站)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昌建哈分公司在兴业银行56×××01账户内839200元的执行,道里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撤销该院(2018)黑0102执恢2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2018)黑0102执恢28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复议审查期间,亚泰公司以其与昌建公司、昌建哈分公司达成和解,昌建公司自愿向其履行全部债务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亚泰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建材制品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怀宇
审判员 丁剑峰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房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