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民初365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句容市分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南门桥(北阳门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周道平,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镇邓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敬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岚,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句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昌建分公司)、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336400元(以8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3年9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合计113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将徐州市翡翠福润小区西阁街69号改建工程承包给原告。第一被告在2013年9月14日出具收条,收到原告案涉工程保证金80万元,并盖有北京昌建建筑工程公司句容市分公司公章。后因案涉工程并未中标,合同无法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昌建分公司已于2012年4月5日被吊销,该分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资质。但被告昌建分公司的负责人周道平仍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周道平也未提供由其或昌建分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的相关证明。周道平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