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9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大榆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大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海,男,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大榆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强,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195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玖,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人民政府,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府前街1号。
负责人:桂轶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大榆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强、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大榆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其因案外调解与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大榆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大榆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大榆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张 琦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丽君
法 官 助 理 陈大林
书 记 员 赵倬希
书 记 员 郭孟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