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9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10303609XD。
法定代表人:杨书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2017)京0119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项653961元、支付利息3593.56元,并支付以65369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至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两辆,本院依法将该二车辆查封,但该二车本院未能实际控制。
3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北京市延庆区的房产一套,本院已另案查封正在处置。但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该套房产设有抵押权。目前该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尚不能满足抵押金额,本案未能分配到案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