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3612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11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