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1531号 原告:***,男,194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永宁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90001183598。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员。 被告: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1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10303609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148911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人民政府、北京夏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