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1717号
原告:北京和义润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院1号楼2层202B号北395。
法定代表人:孙武义,经理。
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村72号。
法定代表人:史贵才。
原告北京和义润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和义润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义润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和义润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