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6770号
原告:濮阳市鑫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西小区3号楼南侧办公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郎国良,经理。
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村72号。
法定代表人:史贵财。
原告濮阳市鑫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濮阳市鑫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濮阳市鑫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强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