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9006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泰达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3区5排87号。
经营者:韩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村72号。
法定代表人:史贵财。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泰达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泰达工程机械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泰达工程机械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泰达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审 判 员 毕晓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