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0279号
原告:北京京诚盛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南(北京万事发商贸公司)12幢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L1764268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塘阳区东坝乡东***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7751397Q。
法定代表人:**财,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奥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前进路882号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6877235T。
法定代表人:李自强,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诚盛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奥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京诚盛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被告已全额支付了欠付的工程款,北京京诚盛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诚盛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7元,减半收取计3,248.5元,由北京京诚盛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