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9627号
原告:北京顺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地盛北街43号荣京道A1座1209。
法定代表人:苏浩。
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东坝乡东***72号。
法定代表人:**财。
原告北京顺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顺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顺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顺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