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8100号
原告:江源华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XX公司会计。
被告:北京******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财,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XX公司综合中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江源华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源华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源华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源华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源华艺(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怡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