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泰禾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财保160号 申请人: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村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30号院1号楼2层(02)20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泰禾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3层3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6434.4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