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民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帕米尔东路68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21)新3001民初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9日以增加被告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敬   福 审 判 员 阿不都卡 迪尔亚森 审 判 员 哈米尔丁 排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给娜托合提努尔 书 记 员 阿 迪 拉 吐 尔 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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