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01民初96号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帕米尔东路68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5594.45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5594.45元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5594.45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琳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