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毕加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91民初2300号
原告:广州毕加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蚌塘街37号航线大厦第1幢2709房。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发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毕加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毕加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毕加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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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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