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91执异6号
申请执行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国家高新区木槿路**,组织机构代码:144546950。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华庄街道震泽西路**组织机构代码:MA1Q4N234。
法定代表人:冯寿群。
第三人:冯寿群,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在执行***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冯寿群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冯寿群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冯寿群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冯寿群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达实业有限公司履行(2019)浙029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谢国斌
审 判 员 方燕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管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