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9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国家高新区木槿路**,组织机构代码:144546950。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华庄街道震泽西路**组织机构代码:MA1Q4N2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执行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9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达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江苏银行无锡胜利支行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7386.86元,于2020年1月8日保全,于2020年11月24日扣划至***达实业有限公司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达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通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91执5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谢国斌
审 判 员 方燕儿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管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