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木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14454695-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于2017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128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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