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3执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城埃尔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路9号416室。
法定代表人张研,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博爱国际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10号楼院5栋418-B。
法定代表人任首跃,总经理。
北京长城埃尔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117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25538.33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博爱国际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查封并扣押的被执行人名下原车牌号为×××、×××的两辆奥迪牌小轿车,已以人民币908800元抵债给申请人,车牌号为×××、×××的两辆小轿车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于2016年2月25日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3475.6元已发还申请人,于10月19日冻结的被执行人在日照鹏爱宫植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的人民币1725538.33元股权,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的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无房产登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17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翊民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审判员
姜 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