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启达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513号之六
申请人: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职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启达职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380.4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佳盛